防水: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师一年收受红包339次

更新时间:2024-06-28 13:33:50
来源:廉洁四川(四川省纪委检委)  编辑:admin

6月18日,四川省纪委检委“廉洁四川”《以案为镜》栏目《工程师的“私密日记”一年收受红包339次》,通报了一起反面典型案例,原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师郭莹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广大工程行业基层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引以为戒,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


案卷


郭莹,男,汉族,1982年4月生,河北枣强人,200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师。

2023年2月,郭莹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德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德阳市监委指定管辖,旌阳区监委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2023年4月,郭莹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12月,郭莹犯受贿罪,因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看到这些数字,后背都在冒冷汗,没想到这么短时间,自己收了这么多钱,这不是小问题,这是在犯罪啊!”当从办案人员口中得知自己收受红包累计的总次数和总金额后,郭莹出现了一分多钟的短暂失神,随后抱头痛哭、泣不成声。

无知!“凭专业挣钱问题不大”

2011年7月,郭莹研究生毕业,取得了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随后通过公招考试进入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工作。

“高学历”“很专业”“年轻有为”……初到质安站,郭莹周围全是赞誉声,让他的自尊心得到极大满足。“我是站里第一个研究生,大家对我很认可,一些重大项目还让我作为评审专家、技术顾问参与决策咨询。”

质安站级别不高、权力不小,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到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再到竣工验收、签发质量监督报告等,对建设项目开展全流程监督。

“一个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能否过关,都由质安站的人说了算,如果发现问题,质安站仅需一张《限期整改通知书》就能让工程停工整顿。”郭莹手握实权,成了不少项目施工方眼中的关键人物,溜须拍马者不在少数。

正所谓,“不诱于誉,不恐于诽,率道而行,端然正己,不为物倾侧。”赞誉考验着人的清醒,正确对待,则激扬奋发、积极向上;反之,就容易忘乎所以、丧失斗志。面对赞誉和恭维,郭莹不仅没有坚守本心、端正自身,反而逐渐放松要求、“不拘小节”。

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施工方说我的专业性很强,帮他们查漏补缺,解决了后顾之忧,辛苦费是我应得的。我想着自己学了这么久的专业知识,凭专业挣钱问题不大,而且他们态度那么好,伸手不打笑脸人,就都收下了。”于是乎,郭莹每次出去检查都收红包,几乎达到“全覆盖”。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收了红包后,在郭莹眼中,检查中发现的小问题都不是问题,现场口头提出整改意见,便让其通过验收。在一些项目施工方看来,与其在检查中被挑问题、找毛病,整改起来费时、费力、费钱,不如花钱买“省事”。双方“其乐融融”,经常是一处工地还未检查完,另一处工地又主动“邀约”,郭莹不停辗转在各个工地上,红包接二连三。

不仅如此,郭莹还有写日记的“好习惯”,每次外出“检查”后,他都会将“收获”记在日记本上。经办案人员查证,几年间,郭莹共计收受红包900余次78万余元。其中,仅2022年就收受红包339次。

糊涂!当“中间商”赚“中介费”



2019年,郭莹所在科室开始承担消防验收职责。由于对相关业务不熟,他便找到具备资质的公司,要求其派人现场指导消防验收工作。因此,郭莹结识了某消防检测公司负责人杨某。

在某次楼盘消防验收中,恰巧杨某承接了该楼盘的消防施工工程。为顺利通过验收,杨某送给郭莹1万元。之后,杨某多次请郭莹吃饭,在饭桌上向他表达“合作”意向,意图通过他承揽相关业务,并表示愿意给其“介绍费”。在杨某的“友情”攻势下,郭莹很快败下阵来,与他结成利益盟友。

紧接着,郭莹利用职务便利,费尽心机向建设施工单位介绍与自己有利益捆绑的消防检测业务,乘机捞取好处。

“某公司有消防检测资质,消防检测做得比较好,我们自己有不懂的,都请他们的专家指导。”2022年4月,在对某楼盘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时,郭莹乘机向消防工程实施负责人詹某推荐杨某公司的业务。不久,杨某顺利拿到该项目消防施工工程,并为郭莹送上1.8万元的“中介费”。

随后1年时间里,郭莹先后在多个楼盘检查验收中为杨某成功介绍业务3次,获得“中介费”共计9万元。

荒唐!收钱也有“时令价”

一场绵延的“红包雨”,彻底击穿了郭莹的廉洁底线。“钱来得太容易了,我就只需要动动嘴皮,他们就会主动送上红包。”慢慢地,郭莹“胃口”越来越大。

荒唐的是,郭莹还给自己定了两条收钱“规则”:一是确保工程项目无大的安全隐患;二是根据问题大小决定收费高低。

2020年4月,某厂房在完成消防备案后,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抽中,需进行抽检。该项目消防施工负责人罗某某为顺利通过验收,送给郭莹6万元。郭莹现场检查后,觉得问题不多、厂房不大,“收3万就合适了”,于是又退还给罗某某3万元。

在郭莹眼中,收钱也有“时令价”,他会根据时间节点、项目大小、问题多少进行“报价”。2021年6月,质安站在检查某楼盘施工中发现,该楼盘存在消防水管不符合设计图要求的问题,遂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要求。该楼盘项目经理陈某某找到郭莹,想通过送钱顺利通过验收。郭莹通过“概算”后要价12万。陈某某悉数奉上,项目就此顺利“通关”。

收钱之后,郭莹和项目施工方竟发生角色互换,被监督方变成了“客户”,监督方变成了“好帮手”。2022年10月,某项目为尽快完成消防备案,通过他人找到郭莹,表示愿意出“协调费”来快速完成备案。在达成一致后,郭莹明知该项目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却为请托人出点子、拿主意,投机取巧钻制度空子,最后帮助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一次又一次,本应在质量安全上毫不让步的“监督卫士”,却在攫取利益上奉行自己所谓的“原则”,将权力变成毫无底线的敛财工具,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经查,2016年至2023年期间,郭莹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事宜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财物共计98.5万元。

案析


作为高学历专业型年轻干部,郭莹本应有大好前程,却没有把准人生方向、守住廉洁底线,把企业主当成“唐僧肉”,把工程项目当成“摇钱树”,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逢检必收”“逢验必收”,年纪轻轻便“早节不保”。郭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郭莹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郭莹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京ICP备18057382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7846号



版权所有:北京指尖墨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