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四川省纪委检委“廉洁四川”《以案为镜》栏目《工程师的“私密日记”一年收受红包339次》,通报了一起反面典型案例,原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师郭莹,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广大工程行业基层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引以为戒,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
案卷
郭莹,男,汉族,1982年4月生,河北枣强人,200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师。
2023年2月,郭莹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德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德阳市监委指定管辖,旌阳区监委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2023年4月,郭莹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探
2011年7月,郭莹研究生毕业,取得了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随后通过公招考试进入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工作。
“高学历”“很专业”“年轻有为”……初到质安站,郭莹周围全是赞誉声,让他的自尊心得到极大满足。“我是站里第一个研究生,大家对我很认可,一些重大项目还让我作为评审专家、技术顾问参与决策咨询。”
质安站级别不高、权力不小,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到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再到竣工验收、签发质量监督报告等,对建设项目开展全流程监督。
“一个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能否过关,都由质安站的人说了算,如果发现问题,质安站仅需一张《限期整改通知书》就能让工程停工整顿。”郭莹手握实权,成了不少项目施工方眼中的关键人物,溜须拍马者不在少数。
正所谓,“不诱于誉,不恐于诽,率道而行,端然正己,不为物倾侧。”赞誉考验着人的清醒,正确对待,则激扬奋发、积极向上;反之,就容易忘乎所以、丧失斗志。面对赞誉和恭维,郭莹不仅没有坚守本心、端正自身,反而逐渐放松要求、“不拘小节”。
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施工方说我的专业性很强,帮他们查漏补缺,解决了后顾之忧,辛苦费是我应得的。我想着自己学了这么久的专业知识,凭专业挣钱问题不大,而且他们态度那么好,伸手不打笑脸人,就都收下了。”于是乎,郭莹每次出去检查都收红包,几乎达到“全覆盖”。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收了红包后,在郭莹眼中,检查中发现的小问题都不是问题,现场口头提出整改意见,便让其通过验收。在一些项目施工方看来,与其在检查中被挑问题、找毛病,整改起来费时、费力、费钱,不如花钱买“省事”。双方“其乐融融”,经常是一处工地还未检查完,另一处工地又主动“邀约”,郭莹不停辗转在各个工地上,红包接二连三。
2019年,郭莹所在科室开始承担消防验收职责。由于对相关业务不熟,他便找到具备资质的公司,要求其派人现场指导消防验收工作。因此,郭莹结识了某消防检测公司负责人杨某。
在某次楼盘消防验收中,恰巧杨某承接了该楼盘的消防施工工程。为顺利通过验收,杨某送给郭莹1万元。之后,杨某多次请郭莹吃饭,在饭桌上向他表达“合作”意向,意图通过他承揽相关业务,并表示愿意给其“介绍费”。在杨某的“友情”攻势下,郭莹很快败下阵来,与他结成利益盟友。
紧接着,郭莹利用职务便利,费尽心机向建设施工单位介绍与自己有利益捆绑的消防检测业务,乘机捞取好处。
“某公司有消防检测资质,消防检测做得比较好,我们自己有不懂的,都请他们的专家指导。”2022年4月,在对某楼盘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时,郭莹乘机向消防工程实施负责人詹某推荐杨某公司的业务。不久,杨某顺利拿到该项目消防施工工程,并为郭莹送上1.8万元的“中介费”。
一场绵延的“红包雨”,彻底击穿了郭莹的廉洁底线。“钱来得太容易了,我就只需要动动嘴皮,他们就会主动送上红包。”慢慢地,郭莹“胃口”越来越大。
荒唐的是,郭莹还给自己定了两条收钱“规则”:一是确保工程项目无大的安全隐患;二是根据问题大小决定收费高低。
2020年4月,某厂房在完成消防备案后,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抽中,需进行抽检。该项目消防施工负责人罗某某为顺利通过验收,送给郭莹6万元。郭莹现场检查后,觉得问题不多、厂房不大,“收3万就合适了”,于是又退还给罗某某3万元。
在郭莹眼中,收钱也有“时令价”,他会根据时间节点、项目大小、问题多少进行“报价”。2021年6月,质安站在检查某楼盘施工中发现,该楼盘存在消防水管不符合设计图要求的问题,遂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要求。该楼盘项目经理陈某某找到郭莹,想通过送钱顺利通过验收。郭莹通过“概算”后要价12万。陈某某悉数奉上,项目就此顺利“通关”。
收钱之后,郭莹和项目施工方竟发生角色互换,被监督方变成了“客户”,监督方变成了“好帮手”。2022年10月,某项目为尽快完成消防备案,通过他人找到郭莹,表示愿意出“协调费”来快速完成备案。在达成一致后,郭莹明知该项目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却为请托人出点子、拿主意,投机取巧钻制度空子,最后帮助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一次又一次,本应在质量安全上毫不让步的“监督卫士”,却在攫取利益上奉行自己所谓的“原则”,将权力变成毫无底线的敛财工具,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案析
作为高学历专业型年轻干部,郭莹本应有大好前程,却没有把准人生方向、守住廉洁底线,把企业主当成“唐僧肉”,把工程项目当成“摇钱树”,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逢检必收”“逢验必收”,年纪轻轻便“早节不保”。郭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郭莹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郭莹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