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本标准玻璃工业仅指制造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的工业。DB 44/2159-2019 2
3.2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用浮法工艺或压延法工艺生产的板状硅酸盐玻璃,包括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
3.3
平板玻璃熔窑 flat glass furnace
熔制平板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电子玻璃 electronic glass
CRT 显像管玻璃、平板显示玻璃、电光源玻璃等应用电子、微电子、光电子领域的玻璃产品。
3.5
电子玻璃熔炉 electronic glass furnace
熔制电子玻璃的热工设备,包括各种型式的池炉和坩埚炉。按热源来源,可分为使用天然气、重油等燃料的熔炉(含电助熔)和全电熔炉。
3.6
冷修 cold repair
玻璃熔窑、熔炉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7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烧方式。
3.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273.15K,压力101.325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³。
3.9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15K,压力101.325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³。
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 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DB 44/2159-2019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对于玻璃熔窑、熔炉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 GB 26453、GB 29495 规定的公式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4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熔炉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气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应按GB 26453、GB 29495规定的公式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m³/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 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4.2.2 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4.3 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 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环保设施检修、余热锅炉等特种设备检修及强制性检验等非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应参照 HJ 856 的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确保全年排放总量符合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总量控制要求。
5.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或HJ 75 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 的规定执行。
5.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标准解读
一、问: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现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已发布实施了8年,随着玻璃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的不断进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显偏松。二是目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收严相关标准以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问: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要求,严格准入标准,逐步收严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问:新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标准由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6个部分组成。
目前,平板及电子玻璃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新标准对照上述现行国家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合理适当的收严。
四、问:新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范围、时限有何规定?
答:新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平板、电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控制。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五、问:新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新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mg/m3、280mg/m3和550mg/m3。现有玻璃企业目前多采用静电除尘+SCR脱硝+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静电除尘+SCR脱硝+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干法脱硫+复合陶瓷滤筒除尘脱硝一体化技术等烟气治理技术工艺路线,在现有治理设施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等措施,可达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根据我省目前玻璃企业所采用的烟气处理技术工艺实际情况,增加的提标改造及综合运行成本可控。综上所述,执行新标准排放限值在技术与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六、问: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答: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继续执行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考虑到现有企业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玻璃企业应尽快开展烟气治理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技术参数优化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版权所有:北京指尖墨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