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江苏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新型储能电站性能和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执行。
储能配比:长江以南地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个小时,下同);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
储能设施运行期内容量衰减率不应超过20%,交流侧效率不应低于85%,放电深度不应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应低于90%。
省电力公司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布局服务光伏送出的重点网架工程,进一步推动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省储能行业协会”)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