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太阳能 > 正文

国家发改委:节能审查未办理、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更新时间:2023-04-10 08:22:03点击次数:9449次字号:T|T

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提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 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原文如下:


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