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了38项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涉及《住宅项目规范》《园林工程项目规范》《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几十项工程建设规范(全文强制)的制订和研编。实施后将成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体系要求,具有“技术法规”性质,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中位于顶层。
其中,《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深受广大绝热材料行业同仁的关注。该规范是建筑高度小于250m的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基本防火要求。规范的6.6条“建筑与管道保温防火”中对建筑保温材料做出了以下规定:
6.6.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应具备与建筑的高度、使用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防火性能, 所用保温材料应能减小火灾蔓延的危险,禁止采用易燃保温材料。
6.6.2 建筑的外墙和屋顶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其他场所,应采用不燃性或低烟、低毒的难燃性保温材料;
2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难燃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6.6.3 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6.6.4 住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5 除住宅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7 冷库中的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应在相交处设置防火带, 且相交部位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楼板的耐火极限。
6.6.8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为不燃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为难燃性材料。
6.6.9 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大于 100℃的工业管道,其绝热材料及制品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 100℃的工业管道,其绝热材料及制品应采用难燃性材料,且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工业管道的防潮层材料必须阻燃,且氧指数不应小于 30%;保护层应采用难燃性材料。
6.6.10 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邻近管道,其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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