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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未经业主书面委托,中介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更新时间:2019-05-15 07:24:58点击次数:866次字号:T|T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发文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此次济南房屋中介新规提出,房屋中介不得隐瞒房屋被抵押、查封等影响交易的信息;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并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信息发布经纪人在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实名登记的二维码等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屋产权状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挂牌价格、房屋图片等。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若发现房屋发生毁损、灭失以及查封等将对房屋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将房源信息从各渠道上撤除。

根据新规定,济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还将按照从业规范开展经纪服务,佩戴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统一制发的包含机构名称、姓名、二维码等内容的实名登记工作牌,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关于规范房源发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净化市场交易环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要求,现将规范房源发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纪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当核对委托方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规则,确保本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唯一。

二、做好房源尽职调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要求委托方协助核实房屋产权状况,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屋产权状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挂牌价格、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并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信息发布经纪人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实名登记的二维码等信息。

四、严格房源信息管理。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已发布房源信息的管理,发现房屋发生毁损、灭失以及查封等将对房屋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将房源信息从各渠道上撤除。

五、规范经纪人员执业。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从业规范开展经纪服务,佩戴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统一制发的包含机构名称、姓名、二维码等内容的实名登记工作牌,应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六、引导行业自律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对规范诚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减少检查频次,对不规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加大检查频次、约谈机构负责人等措施,促进行业自律管理。

七、加强市场联合监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处理房地产经纪服务投诉举报,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依法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处理结果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7日

来源:​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作者:牛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