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尊重历史、因地制宜、保证安全、于民有利”为原则,为全市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址重建提供系统政策支撑,着力破解长期以来危旧房改造中居民协调难、审批流程繁、资金筹措压力大等痛点问题。
《意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判定为C级、D级的危险住宅房屋;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的非成套住房;居民自主出资、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房。同时,《意见》明确排除范围,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定保护对象不适用本政策;已纳入成片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土地储备计划的房屋,按原有规定执行。
为统筹推进工作,《意见》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及街道(乡镇)办事处等单位协同联动,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形成上下贯通、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工作机制。
《意见》将安全可控、权属稳定、民生导向作为改造核心底线,区分“原址翻建”“原址重建”两种模式,明确技术与规划刚性要求,兼顾居住品质提升。单栋或多栋危旧住宅实施原址翻建,须遵循“四不”基本要求(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居民原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需注销,无需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政策鼓励与周围相邻建筑或零星用地、未利用地等开展连片集中改造,有效提升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对老旧小区多栋联合、可规划成宗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原址重建改造项目可实施原址重建,以不改变用途、基本不扩大用地总量、基本不突破用地红线为原则,允许建设多层、高层建筑,优化空间布局、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着力建设宜居、绿色、智慧的好小区。
《意见》对不影响周边建筑的项目,简化规划审批;受历史条件限制难以满足现行标准的,可按建设年代法规或与周边现状协调原则审批。对原一层住户临街开门现状予以保留,产权性质不变。人防工程按原面积恢复,无法达标或未建设的,免于补建及易地建设费。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6.02.26 记者 郭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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