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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省级统一裁量权基准制度

更新时间:2026-03-19 18:24:32点击次数:9300次字号:T|T

为破解城市管理执法不规范难题,近日,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陕西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陕西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此举不仅为省内各地市统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幅度和标准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在国家层面推动建立统一、权威、科学的城市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供了“省级实践方案”。

“此前我省城市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多为设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多数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后没有进行及时动态调整和修改,城市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基本都集中在行政处罚领域,针对其他行政行为几乎没有形成裁量权基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执法监督局负责人介绍说,《裁量权基准》的核心突破在于,实现了从“分散规定”到“体系构建”的跃升,实现了城市管理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为各地制定城市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经验。

首先,《裁量权基准》严格依据31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系统整合了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公用事业、建筑保护等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事项,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不同行政行为类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裁量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实现了领域全覆盖和“全省一盘棋”,首次在省级层面形成了城市管理执法裁量权的“完整图谱”,解决了裁量基准碎片化问题。

其次是结构分层级,确立“总则—分则”适用模式。《细则》与各项具体裁量基准,构成“总则”与“分则”的有机整体。鉴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原《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的基础上,出台了专门的《细则》。《细则》作为裁量基准总则,系统规定裁量基准的制定和适用规则;各类具体基准作为分则,细化不同执法领域及类别的裁量阶次与处罚标准等问题。二者结合适用,既确保了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又兼顾了执法实践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是化解法律适用冲突。《裁量权基准》对于每个违法行为均列明管理依据和处罚依据,以最大程度呈现职权来源合法性和处罚内容准确性。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部不同立法层级的法律法规的情形,《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系统性整合和规范衔接。如下位法细化上位法时,裁量基准在下位法中体现,并依据立法层级由高至低排列;若处罚依据发生冲突,则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将下位法合理细化有机融入,形成统一且合理的裁量指引,解决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困境。

《裁量权基准》力求科学性,形成了于法有据并结合实际的规范体系。通过裁量因素认定逻辑科学化,确保“同一标准用到底”。通过阶次精细化,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裁量权基准》制定过程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部分行政执法事项采用“基础三阶次(轻微、一般、严重)+延伸两阶次(比较严重、特别严重)”的违法程度划分模式。通过适用范围具体化,最大程度规范裁量结果。《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进行分类,明确了适用从轻和减轻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等。

值得一提的是,陕西省还同步配套形成“宣培督评”四位一体实施机制:强化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分层分类开展执法培训,健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机制,建立闭环式评估体系,推动裁量基准精准落地、规范行使、持续优化。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执法监督局将根据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依据各地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具体授权,在积极做好直接适用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和社会反馈,通过“三细化一公开”(细化裁量基准、细化适用规则、细化说理要求,公开裁量标准)活动,进一步做好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标准完善优化工作,着力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实现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不断提升全省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为全省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6.03.19 李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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