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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3种投放方法!《成都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暂行)》来了

更新时间:2021-07-12 09:00:44点击次数:8841次字号:T|T

7月2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成都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暂行)》,对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明确3种投放方法!《成都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暂行)》来了

《办法(暂行)》明确,大件垃圾的定义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1米、整体性强需要经拆解处理的低价值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

《办法(暂行)》规定了大件垃圾投放的三种方式:1、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临时投放点;2、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3、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最后,提倡和鼓励大件垃圾产生者通过预约将大件垃圾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办法(暂行)》全文如下:

《成都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件垃圾管理,完善专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大件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1米、整体性强需要经拆解处理的低价值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

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处置,属地为主、市场参与的原则,通过对大件垃圾的收运处置,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明确处理设施的规模;制定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大件垃圾管理工作;

(三)统筹协调,组织建设市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第五条(区级管理)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大件垃圾集散处理设施;

(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营,检查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四)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规投放、处理大件垃圾的行为。

第六条(鼓励市场化运作,方法创新)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推动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电话预约和网络预约促进大件垃圾收集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提高大件垃圾收集效率和管理水平。

鼓励搭建大件垃圾二次流通平台,鼓励废旧家具等重复再使用。

第七条(宣传及行业自律)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预约主体和回收方式。

市物业协会、市环卫协会和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督促行业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投放

第八条(投放方式)

大件垃圾产生者应当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临时投放点;

(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三)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提倡和鼓励大件垃圾产生者通过预约将大件垃圾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第九条(投放点位)

(一)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可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

(二)社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集中投放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的,由街道(镇)集中设置。

(三)投放点应设置标示(志)指引牌,设置围挡遮蔽,保持投放点位及周边环境整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辖区内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并向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投放管理责任人)

大件垃圾投放点按《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的内容确定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负责投放点的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并按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大件垃圾收运量、收运单位、收运车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随意丢弃)

禁止将大件垃圾投放在一般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丢弃堆放。

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有随意投放大件垃圾现象后,应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集散点)

各街道(镇)应当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和收集频率确定集散点规模,保证至少设置1个大件垃圾集散点,提供大件垃圾暂存中转功能,集散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遮风挡雨设施,做到无暴露,保持集散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合理规划存储区域,配套建设消防安全设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合理设置装卸区域,方便专用运输车辆作业;

(四)设置计量系统,详细统计进场及外运的物料数据信息。

集散点在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允许进行简单拆解。

第十三条(信息化)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大件垃圾预约回收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报价查询、预约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企业上门收运等功能;为市民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价格信息和便捷的上门回收服务。

第十四条(收运单位义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建立专门的大件垃圾收运体系并对收运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大件垃圾收运能力,合理安排收运路线,作业时间,及时清运大件垃圾,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收运单位在实施大件垃圾收集作业过程中,应做好防尘降噪工作,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收集作业后,应保持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整洁;

(三)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应做到安全、卫生、妥善搬运。

(四)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采取遮挡等措施防止大件垃圾散落,严禁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单位义务)

大件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接收大件垃圾,并分类存放、处理大件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拆解时应保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完整,避免污染;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在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四)按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占地面积;

(二)场地应相对完整,形状相对规范;

(三)交通便利,靠近公路或快速路,水电设施便利;

(四)距离周围民用设施八十米以上;

(五)按照大件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划分功能区。

第十六条(处理技术路线)

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应当最大化实现资源利用,采用适宜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拆解后不具有再生利用价值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考评管理)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联单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大件垃圾处理的全过程监管,逐步推行联单制度。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进行累计记分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大件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环卫科技网 作者:郝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