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包含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能力建设、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共三十六条。《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办法》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明确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市政府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实绩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办法》要求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按照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要求组织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贯穿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阶段。《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制定、产品研发等工作,鼓励支持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办法》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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