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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新政来啦

更新时间:2022-10-17 08:14:44点击次数:9414次字号:T|T

新政“新”在何处

扩大加装电梯适用范围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调整加装电梯实施程序

增加解决争议特别条款

健全矛盾纠纷协解机制

扩大加梯适用范围、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昨日,记者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新《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已印发。新《实施意见》和原《实施意见》相比,更便利群众加装电梯。

新政有11个方面变化

据了解,新《实施意见》明确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具备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适用本意见。对于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改造计划的既有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据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新《实施意见》和原《实施意见》相比主要有11个方面的变化。

其中,重点包括:扩大加装电梯适用范围。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从过去的市内五区扩大到全市所有行政区域,使加装电梯受益面进一步扩大。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加装条件的所有既有住宅全部纳入适用范围,不再区分别墅、单一产权和个人产权。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从原来的需电梯项目建成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提取,变为现在电梯项目开建前参加联合审查会议取得《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后就能提取。

调整加装电梯实施程序。此次对加梯实施程序作了相应调整,同时根据几年来加梯工作在施行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情况,对加梯相关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将工作流程划分为动议表决、签订协议、制定方案、协议公示、施工图审查、联合审查、工程施工、联合验收、使用登记、资料归档等10个具体步骤,确保了加梯流程清晰、明了。

增加解决争议特别条款。针对部分低楼层业主以影响自己采光出行、施工噪音影响休息、侵犯个人隐私等理由不同意加装电梯,基层多次组织协商无果,不予盖章,从而造成电梯项目无法参加联审,民怨较大的现实情况,新《实施意见》借鉴成都市做法,增加了解决争议的特别条款。有效缓解社区与加梯业主和加梯企业之间的矛盾。

健全矛盾纠纷协解机制。加梯业主意见“统一难”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大难题,为更好地做好加装电梯矛盾纠纷协调工作,新《实施意见》对加装电梯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解决争议有了新规定

根据新《实施意见》,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加装电梯取得保障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新《实施意见》明确,已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由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出资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在处理协商过程的争议方面,新《实施意见》提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相关当事人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可充分发挥社区治理工作机制作用,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

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申请,召开协调会组织调解。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请求调解;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赔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新《实施意见》还提到,加装电梯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按本意见规定公示期满,经街道办(乡镇)及社区分别调解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有一名以上(含一名)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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