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包永婷2月17日报道:新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居民停放在小区的车子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坏车顶,找不到肇事者,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2月17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布该院《涉民生案件审判典型案例(2022年度)》,通报近期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在陈某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这起典型案例中,原告陈某2020年9月购置某小区位于一层的房屋,2020年11月获悉所在楼栋即将加装电梯。经调查,陈某认为该小区业委会加装电梯的决定存在表决和计票程序违法、违反建筑防火规范、未经规划部门行政审批、侵害原告的住所安宁和住宅隐私等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系争楼栋加装电梯的决定。
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业主已签订协议书,同意加装电梯的决定及方案,陈某无权再行反对该决定;陈某的起诉已超过除斥期间;陈某所谓噪音、隐私及安全等权益损害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加装电梯方案的表决决定和计票规则符合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征询意见表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在小区并非高层民用建筑,并未违反建筑防火规范。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陈某已受让取得原业主的房地产权,在其经核准登记为房屋权利人之时,即取得业主资格,并同时获得包括业主撤销权在内的各项业主专属权利,并未因受让行为而需负担原业主所签协议的约束。加装电梯的协议签署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均发生在陈某取得所有权之前,故陈某至少可于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陈某所述住所安宁和住宅隐私受到的影响,并无证据证明确已发生。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陈某关于加装电梯影响消防安全的意见,亦缺乏依据。
加装电梯需占用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而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小区业委会在就加装电梯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中,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通过发放《业主意见征询表》的方式书面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同意该事项的业主已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时,依据该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概况,亦可推定同意该事项的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已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因此,对加装电梯的决定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此外,依据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应否进行行政审批并非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法定理由。
综上所述,陈某请求撤销加装电梯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民生工程,但在小区公共部位实施的电梯加装工程,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小区其他业主的权利。现阶段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般遵循三个保障原则:保障政策推进,保障落实情况,保障业主合理诉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代表介绍,落实到具体案件中,我们会加强与政府当地基层组织的对接与联系,鼓励居民自治组织倾听反馈民意,审理中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居民和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洪珏表示,“妥善处理业主自治类案件,做到业主权益保护与社区和谐管理的价值平衡最大化,从程序及实体权益入手认真进行审查,就业主诉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认定,既要保障业主权利,也要防止滥用权利。”
本次发布的涉民生案件审判典型案例还包括房产类、劳动争议、个人信息保护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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