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现有4家民营电梯检验机构及四川精准检验公司在没有获得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辽宁开展检验业务,也并没有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这已违反《质检特函〔2016〕8号》中的要求,且严重扰乱电梯检验市场。请问总局领导,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继续在当地进行检验业务?请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如不可以,市场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罚?如可以,是否我单位也可以去外地开展电梯检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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