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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两大举措:HCFC淘汰、HFC管控“两手都要抓”

更新时间:2021-11-29 08:42:15点击次数:11746次字号:T|T
2021年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中国将持续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专项执法行动,并正式开始实施氢氟碳化物(HFCs)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这些举措释放出两个信号:一是中国致力于ODS物质的履约治理行动,绝不放松HCFC物质的淘汰工作;二是让HFC物质的削减进入正轨。
 
持续开展ODS物质专项执法行动
 
目前,中国正式进入HCFC与HFC物质同步管控与替代的时期,虽然HCFC物质的管控已经进入倒计时,但仍然不容松懈。事实上,近几年相关的案件时有发生。
 
据刘友宾介绍,继生态环境部2018年、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ODS物质专项执法行动之后,2020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各地对重点行业的2514家涉ODS企业开展排查,发现其中21家存在应备案未备案、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等问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已督促企业完成了整改工作。同时,根据举报线索,生态环境部查处了位于河南省鹤壁市、焦作市、许昌市和江西省九江市的4家非法生产ODS企业,涉及一氯二氟甲烷(HCFC-22)和二氯一氟乙烷(HCFC-141b)两种受控物质,现场查获非法生产的ODS共计63.4吨,目前已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用于非法生产的设施、设备予以拆除,查获的ODS均已进行无害化处置,涉事企业分别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因此,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组织全国集中开展ODS物质执法检查行动,持续保持打击履约过程中各类非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同国际社会一道密切合作,维护和巩固履约成果,确保蒙特利尔议定书确定的履约目标如期实现。”刘友宾说。
 
实施HFC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基加利修正案已于2021年9月15日对中国生效。根据要求,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国将正式开始对HFCs进出口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这意味着,从事HFCs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上,为了实施HFCs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生态环境部已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开展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刘友宾介绍说:“一是修订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HFC物质纳入《名录》管控,为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对《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进出口无纸化管理系统进行增容建设,增加开展HFC物质进出口的审批功能;三是2021年8~10月对国内HFC物质进出口企业开展摸底调查,为顺利实施HFC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奠定基础;四是对HFC物质进出口企业进行培训,对实施HFC物质进出口许可管理政策依据、管理办法、时间安排、审批系统使用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使进出口企业能够充分了解政策,熟悉审批流程。”
 
在HCFC物质淘汰和HFC物质管控同步进行的履约新阶段,持续开展ODS物质专项执法行动、实施HFC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将有力地推动HCFC物质淘汰和HFC物质管控的各项工作有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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